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205號
聲 請 人 奕登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松枝
相 對 人 喜思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子容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零
柒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經本院102年度建
字第7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(下稱高院)105年度上易字第351
號判決確定,並分別
諭知「訴訟費用由
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
一,餘由原告負擔」及「原判決關於命
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
壹佰貳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本息部分,及該部分
假執行
之宣告,
暨訴訟費用(除確定部分外)之
裁判均廢棄…第一
審(除確定部分外)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
上訴人負擔百分
之七,餘由上訴人負擔」,
合先敘明。
二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
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
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
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,
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,已就
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
他造之差額,同法第93
條亦有明文。而所謂訴訟費用,包括裁判費、同法第77條之
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,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、攝影費
、抄錄費、翻譯費、證人及
鑑定人日旅費,及其他進行訴訟
之
必要費用,其餘費用即
非訴訟費用。
三、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
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,查:
㈠原告即聲請人於第一審請求被告即相對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
)161萬678元之本息,應徵收裁判費1萬7,038元,並已由聲
請人預納在案。另聲請人尚支出鑑定費7萬元與證人旅費530
元,相對人亦支出補充鑑定費11萬元,合計第一審訴訟費用
為19萬7,568元。
㈡經本院102年度建字第76號為聲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之
判決,即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31萬1,009元之本息,並
駁
回聲請人其餘之訴。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,並支出第二審裁
判費2萬1,102元(上訴利益為131萬1,009元)。另聲請人與
相對人各支出證人旅費530元,故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為2萬
2,162元。
㈢就聲請人第一審判決其敗訴(即161萬678元-131萬1,009元
=29萬9,669元之本息)部分,未據聲明不服,已確定於第
一審,依本院102年度建字第76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
諭知,該敗訴之訴訟費用即百分之十九應由聲請人負擔,是
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萬7,538元【計算式:197,568
0.19=37,538(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】。
㈣而第一審未確定部分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則依高院105年度
上易字第351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,第一審(除
確定部分外)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18萬2,192元【計算式
:197,568-37,538+22,162=182,192】,由被上訴人即聲
請人負擔百分之七即1萬2,753元,餘16萬9,439元由上訴人
即相對人負擔。
四、
綜上所述,相對人於
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
16萬9,439元,其僅支出訴訟費用13萬1,632元,餘皆由聲請
人所預納。從而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
即確定為3萬7,807元,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
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
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
計算書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項 目 │金額(新臺│ 備註 │
│ │幣)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一審裁判費 │17,038元 │聲請人預納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一審證人旅費 │530元 │聲請人預納,102年度 │
│ │ │建字第76號卷二第45頁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一審鑑定費 │70,000元 │聲請人預納,102年度 │
│ │ │建字第76號卷二第62、│
│ │ │64頁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一審補充鑑定費 │110,000元 │相對人預納,102年度 │
│ │ │建字第76號卷二第104 │
│ │ │頁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二審裁判費 │21,102元 │相對人預納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二審證人旅費 │530元 │聲請人預納,105年度 │
│ │ │上易字第351號卷一第 │
│ │ │247頁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二審證人旅費 │530元 │相對人預納,105年度 │
│ │ │上易字第351號卷一第 │
│ │ │248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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