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427號
聲 請 人 安布思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Hughes Robert Alan
相 對 人 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
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
聲請人安布思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
理人「宮內祥男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Hughes Robert Alan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
非訟事件裁定亦
準用之
,
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
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