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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4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安布思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ughes Robert Alan 相 對 人 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 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安布思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「宮內祥男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Hughes Robert Alan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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