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512號
聲 請 人 和利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啟東
相 對 人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關中旻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
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
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登記地址及相對人法定
代理人
住居所及設籍地址寄發如件所示
存證信函,經郵務機
構退回,
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存證信函及退回
信封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3紙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、
戶
籍謄本等件為證。
經查本件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
司經民國103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0386412810
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,並於105年12月30日經股東會選任
關中旻為
清算人,於106年1月4日向本院聲請就任。經聲請
人向相對人登記地址即法定代理人居所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
○○○號2樓之1及法定代理人設籍地址福建省金門縣盤山村16
鄰下堡100之8寄送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,分別經郵務機關以
遷移新址不明及招領逾期為由退,又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關
中旻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址,有金門縣金寧鄉戶政事務所10
6年9月6日寧戶字第1060001373號函影本附卷
足憑。是相對
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,從而,本件聲請
核與首揭法
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
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