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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5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和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東 相 對 人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中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登記地址及相對人法定 代理人住居所及設籍地址寄發如件所示存證信函,經郵務機 構退回,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存證信函及退回 信封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3紙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、戶 籍謄本等件為證。經查本件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經民國103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038641281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,並於105年12月30日經股東會選任 關中旻為清算人,於106年1月4日向本院聲請就任。經聲請 人向相對人登記地址即法定代理人居所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 ○○○號2樓之1及法定代理人設籍地址福建省金門縣盤山村16 鄰下堡100之8寄送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,分別經郵務機關以 遷移新址不明及招領逾期為由退,又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關 中旻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址,有金門縣金寧鄉戶政事務所10 6年9月6日寧戶字第1060001373號函影本附卷足憑。是相對 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,從而,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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