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560號
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聖德
相 對 人 都茂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楊敏霞
人
上列
聲請人聲請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○六年度存字第一三六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
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○五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登錄債券
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
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
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擔
保者
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
前遵
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
押,曾提存新臺幣510萬元之中央登錄債券,並以臺灣臺中
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136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受擔
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,
爰聲請裁定
返還本件提存物。
三、查聲請人
上開聲請,
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(以上均
為影本)、和解書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,
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1368
號卷宗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