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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6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1607號 聲 請 人 高進男 相 對 人 柏璋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游麗華 人 相 對 人 曾子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O七年度存字第二二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 伍拾萬元准予發還。 理 由 一、返還擔保金,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,須符合:( 1)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;(2)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 益同意返還者;(3)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 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或法院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,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 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,法院始得裁定 返還擔保金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76號民 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供新台幣伍拾萬元為擔保,並以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2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前開假扣 押裁定經廢棄並駁回聲請,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亦撤銷終結 ,並經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 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提出提存書、假扣押裁定、民 事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函、本院民事庭通知行使權利函等件 影本為證。 三、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76號、107年度事聲字第85 號、107年度存字第221號、107年度司執全字第86號及107年 度司聲字第字第1296號案卷審核,前開假扣押強制執行因假 扣押裁定經廢棄並駁回,經民事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,假扣 押執行程序業已終結,聲請人復聲請本院命相對人行使權利 ,相對人經合法通知後而其未行使,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 查詢表在卷可稽,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擔保金,自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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