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646號
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明道
代 理 人 郭怡伶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大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王心楹(原名
:王麗君)、廖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
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
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,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40
萬7,736元亟待一併請求
強制執行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
第1項、第2項規定,聲請確定
上開訴訟費用額。
二、
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,以法院未
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
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
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
事件,業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99號判決確定,上開判決
並已
諭知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萬柒仟柒佰參拾陸元由
被告
(即相對人)連帶負擔」,此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
可
稽。從而,依上開說明,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,
於法自有未洽,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