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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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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7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1766號 聲 請 人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道昇 相 對 人 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昭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○五年度存字第九四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 幣肆佰參拾捌萬壹仟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鈞院105年度聲字第1700號 民事裁定,為擔保停止執行,曾提存新臺幣4,381,000元, 並以鈞院105年度存字第943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訴 訟已終結,並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 提存物,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。 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停止執行裁定、提存書、最高 法院書記廳通知書、協議書、公司變更登記表、身分證(以 上均為影本)及同意書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5年度存字第9433號卷宗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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