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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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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民 相 對 人 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聞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 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「洪全福」之記載,應 更正為「楊惠民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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