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69號
聲 請 人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惠民
相 對 人 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聞雁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
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
聲請人法定代理人「洪全福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楊惠民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