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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鑫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萡 聲 請 人 吳凌毓 共同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相 對 人 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令宜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,及自本 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3204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。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,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(下同)30,700元。從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,70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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