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嬿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美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
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4 萬0,301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0萬4,707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上訴
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外,上訴人並業經命令解散
,
迄今未向法院
聲請清算,依法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
)另有決議或選任外,應以上訴人全體股東為
清算人,
爰併依
上
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
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、
適法之
法定代理人
及其相關證明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