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1號
原 告 順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順耀
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
律師
林貴卿律師
被 告 許進文即福昌玻璃工程行
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
吳昌銘律師
受告知人 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文煜
訴訟代理人 鄭克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訂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
時十分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
釐清,故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洪仕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