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建字第115號
上 訴 人 冠偉石材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,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,本訴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1萬415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497元;
反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54萬124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217元,合計8萬571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