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建字第12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信傑營造有限公司、歡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9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上訴人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及
假執行部分均廢棄;被上訴人應
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5,122,201 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5,122,20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,6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,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