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建字第129號
即 原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29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捌萬零壹佰肆拾貳元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
上訴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
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
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經查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,805萬1,966元,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萬0,142元(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規定,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)。茲依首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,併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