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建字第135號
上 訴 人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
上 訴 人 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35號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上訴人金閎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59萬051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萬9510元,上訴人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1544萬633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19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