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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 
107年度建字第135號
上  訴  人 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劉鎮銘 

被上訴人    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蕭國童 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   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
   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
    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
   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    國112年2月14日裁定,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    已於112年2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,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,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    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1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工程法庭    法  官  蕭清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1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家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