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7號
原 告 金怡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輝
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
律師
謝宗哲律師
被 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
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
訴訟代理人 林悟玄律師
訴訟代理人 劉楷峻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
一時十分,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陳立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