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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47號 原   告 金怡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輝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      謝宗哲律師 被   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訴訟代理人 林悟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楷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,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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