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6號
上 訴 人 浤暐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福珍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陽興金屬工程行即林雲龍間請求給付工
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關
於本訴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關於
反訴為20萬元,合計50萬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
,如逾期未繳納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
工程法庭法 官 張文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鞠云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