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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浤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陽興金屬工程行即林雲龍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關 於本訴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關於反訴為20萬元,合計50萬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鞠云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