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71號
原 告 嵩鼎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偉強
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
律師
複 代理 人 林桓誼律師
被 告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廢止)
法定代理人 王旭鎮 原住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號2樓
陳炳林
林裕富
王凱裕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
抵押權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周芳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