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78號
原 告 鑫承紹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君偉
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誠泰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359,5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,3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郭書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