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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78號 原   告 鑫承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偉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泰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359,5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,3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書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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