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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84號 原   告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寧生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被   告 開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鐘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,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 四時十分,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。原告應於7 日內具狀敘明:原告於101 年6 月21日 與黃致倫、黃仕豪、陳美容調解成立時,和解金額780 萬元 之明細內容為何(如職災補償、喪葬費、扶養費、慰撫金等 之金額)?並請提出相關事證,及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。被 告應於收狀後7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,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。 三、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奕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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