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84號
原 告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寧生
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
律師
被 告 開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文鐘
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
言詞辯
論終結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
四時十分,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
之必要。原告應於7 日內具狀敘明:原告於101 年6 月21日
與黃致倫、黃仕豪、陳美容調解成立時,和解金額780 萬元
之明細內容為何(如職災補償、喪葬費、
扶養費、慰撫金等
之金額)?並請提出相關事證,及將書狀
繕本逕送
對造。被
告應於收狀後7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,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
。
三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林奕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