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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88號 原   告 愛思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瑄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文欣律師       蘇思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菱視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萬8,523元。惟按訴之 變更或追加,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 價額者,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後,於民國107年9月18日具狀 變更其聲明為: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233萬2,759元,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二、原 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」(見本院卷第91頁),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233萬2,75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萬4,166元,依前揭規定,扣除原告已繳納1萬8,523元,應再補 繳5,643元【計算式:24,166-18,523=5,643)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此部分起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嘉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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