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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工程保留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老圃造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瓊 被上 訴 人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建字第191號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等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551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萬3,3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月  9  日          民事工程法庭 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