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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証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因 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20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108年10月17 日民事判決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6萬7,337元,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,本件 上訴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2萬9,269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未補繳者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啟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