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20號
反 訴原 告 予揚工程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游文福
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
律師
反 訴被 告 林瑞峰
即 原 告
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
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,被告提起反訴請求
承攬
報酬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
萬伍仟柒佰肆拾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被告即
反訴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周芳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