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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溢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220號 反 訴原 告 予揚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游文福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 反 訴被 告 林瑞峰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,被告提起反訴請求承攬 報酬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 萬伍仟柒佰肆拾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被告即反訴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芳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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