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泳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8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3,62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彰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