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
法定
代理人 王錫福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勁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
第23號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為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郭書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