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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王錫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勁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 第2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書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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