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朝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 第237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2,149,60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3,427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書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