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3號
原 告 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榮德
訴訟代理人 莊淑玲
王一心
被 告 國立國父紀念館
法定代理人 林國章
訴訟代理人 龔錫家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
定計繳
裁判費,此為合法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起訴不合
程式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
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,
惟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
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日以107年度建字第243號裁定
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,該裁定並
已於107年7月12日送達原告,有
上開補費裁定及本院送達證
書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4至6頁);然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
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附卷為憑(見本院卷第7頁)。
揆諸首開說明,原告起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