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6號
上 訴 人 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永生
被
上 訴人 立榮景觀園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振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活保證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3 萬5196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36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就上訴理由狀(含
繕本),
亦應一併補正,
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陳立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