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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保活保證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永生 被 上 訴人 立榮景觀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活保證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3 萬5196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36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就上訴理由狀(含繕本), 亦應一併補正,附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5   月  6  日          民事工程法庭 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5 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立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