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5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252號 原   告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傑 訴訟代理人 陳立凱 被   告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原告預供擔保後 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就坐落台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○○○號濱 湖皇家大樓外牆裝修工程中之屋瓦工程(下稱系爭工程)委 託原告施作,兩造並簽訂工程合約書。原告依約施工完成後 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,被告今尚積欠1,543,865元未 為給付,經原告屢催未果,爰依兩造間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如數給付,並聲明: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㈡願供擔 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為聲明或陳述。 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系爭工程合約書1份、 存證信函、原告請款發票2張、施工照片3張、工資估驗請款 單等文件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84頁、第173至185 頁)。又經本院函詢業主即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,其回 函表示頂樓屋瓦全部工程已施作完成,有濱湖皇家大廈管理 委員會108年5月9日108皇家(函)字第10836001號函文及附 件工務會議紀錄可稽(見本院卷第252至262頁),核其內容 與原告主張均屬相符,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。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1,543,865元,無據。 四、綜上,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原告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擔保金 額,准予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 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