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252號
原 告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貞傑
訴訟代理人 陳立凱
被 告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
一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元供
擔保後,得
假執行;但
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原告
預供擔保後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就坐落台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○○○號濱
湖皇家大樓外牆裝修工程中之屋瓦工程(下稱
系爭工程)委
託原告施作,
兩造並簽訂工程合約書。原告依約施工完成後
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,
惟被告
迄今尚積欠1,543,865元未
為給付,經原告屢催未果,爰依兩造間
承攬契約
法律關係請
求被告如數給付,
並聲明: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㈡願供擔
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
狀以為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
經查,原告主張
上開事實,
業據提出系爭工程合約書1份、
存證信函、原告請款發票2張、施工照片3張、工資估驗請款
單等文件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84頁、第173至185
頁)。又經本院函詢業主即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,其回
函表示頂樓屋瓦全部工程已施作完成,有濱湖皇家大廈管理
委員會108年5月9日108皇家(函)字第10836001號函文及附
件工務會議紀錄
可稽(見本院卷第252至262頁),核其內容
與原告主張均屬相符,
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。原告請求被
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1,543,865元,
尚非無據。
四、綜上,原告依兩造間
承攬契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
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原告陳
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
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
擔保金
額,准予宣告假執行,並
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
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玉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