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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泓緯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零參萬伍仟玖 佰玖拾伍元(1,035,995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 肆拾肆元(16,944元)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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