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5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宗浩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泓緯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零參萬伍仟玖
佰玖拾伍元(1,035,995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
肆拾肆元(16,944元)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
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洪仕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