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57號
抗 告 人
即
被 告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宗浩
上列
抗告人與
相對人泓緯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257號裁定(
即
上訴人未於期限內說明其於107年11月12日再次提出之民事聲
明上訴狀之真意為何,視為提起抗告)裁定提起抗告。查
本件應
徵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抗告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洪仕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