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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25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泓緯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257號裁定( 即上訴人未於期限內說明其於107年11月12日再次提出之民事聲 明上訴狀之真意為何,視為提起抗告)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 徵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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