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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257號 抗 告 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泓緯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,經法 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其抗告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 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應以裁定 駁回之。 二、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257 號裁定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07年12月3日 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分別 於107年12月6日送達抗告人,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 抗告人逾期未依期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存 卷足憑,其抗告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