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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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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峻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炎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岳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26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,209,86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9,468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書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