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6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峻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炎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岳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268
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1,209,863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為新臺幣19,468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郭書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