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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7年度建字第269號
原      告
反訴被告 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曾國昌  
反訴被告    銘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炳坤  
反 訴 被告  韋騰機電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劉敏雄  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曾國龍律師
被      告
反訴原告  王畹春  

            程麗玲  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陳韻鸚  
            朱俊雄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4日15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