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度建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茗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茗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佑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(下同)陸拾肆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(64萬4,395元)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(10,575元)未據上訴人繳 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