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度建字第27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茗碩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茗碩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佑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
臺幣(下同)陸拾肆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(64萬4,395元)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(10,575元)未據上訴人繳
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
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洪仕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