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建字第27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躍興工業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
被告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經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692,092元,及自民國107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
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。上訴人不服,於109年10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,聲明請求: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,㈡
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,472,228元,及自107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
乃就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一部上訴,
惟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是
本件上訴利益即
訴訟標的金額為1,472,22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478元(至法定
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,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訴訟標的金額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