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84號
原 告 榮騰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浤瑋
訴訟代理人 廖至中
律師
被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曾聰華
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所
為判決之原本及
正本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「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壹
拾玖萬伍仟元為被告供
擔保後,得
假執行,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
「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
行,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