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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284號 原   告 榮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浤瑋 訴訟代理人 廖至中律師 被  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聰華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「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壹 拾玖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,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 「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 行,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