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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桂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啟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德蘭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12日107 年度建字第2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5 月14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5 月2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。然查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、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列印資料可參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嘉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