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9號
上 訴 人 桂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啟銘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德蘭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12日107 年度建字第29
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
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
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8 年5 月14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
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5 月2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然查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
、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列印資料
可參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徐嘉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