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299號
原 告 駿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智斌
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
律師
被 告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
五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柒佰壹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元為被告供
擔保後,得
假執
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
106年3月間起,陸續委託原告駿金有限公司施作被告所承包
台北市政府裝修工程中之弱電系統、佈線施工、電視牆安裝
及CCTV等工程,總工程款為新臺幣(下同)862,466元。依
原告所製發之報價單載明付款條件為月結30天或60天。
上開
工程原告均已依約完成並交付,業主台北市政府並於106年8
月間驗收完成。
詎被告尚積欠工程款576,716元(包含買賣
價金315,000元,含稅),雖經原告多次催告,未獲回應。
原告再於107年4月2日以頭份蟠桃郵局存證號碼000029號
存
證信函催告被告清償債務,被告
迄今仍未給付。為此,依
民
法第490條、第367條、第229條第2項、第3項規定,提起本
訴。
並聲明除供
擔保金額外,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
業據原告提出工程款給付情形簡表(
本院卷第21頁)、報價單(本院卷第25至41頁)、設備追加
和施工完成說明(本院卷第43至67頁)及107年4月2日頭份
蟠桃郵局存證號碼000029號存證信函及回執(本院卷第69至
73頁)等件在卷
足稽。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
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
答
辯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
自認,
堪
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490條、第229條
第2項、第3項規定及
買賣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
主文所示之金額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
翌日起(即107
年7月21日,本院卷第81頁)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
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合於法律之規定,爰
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
、第385條第1項、第390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育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賴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