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建字第30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1日107 年度建字第305 號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上訴人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本訴部分
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;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6,314,500 元,
暨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另反訴部分則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反訴上訴人部分廢棄;
上開廢棄部分,反訴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,是核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6,314,5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,352元;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6,355,53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,946元,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,298 元(計算式:95,352元+95,946元=191,298 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,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