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09號
原 告 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育瑋
訴訟代理人 曹永安
廖修三
律師
黃俊瑋律師
黃承風律師
被 告 東王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傅遠佳
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
呂秋𧽚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
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被告東王大廈管理委員會地址
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○○○號1 樓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號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
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
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周慈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