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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309號 原   告 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育瑋 訴訟代理人 曹永安       廖修三律師       黃俊瑋律師       黃承風律師 被   告 東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遠佳 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      呂秋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 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被告東王大廈管理委員會地址 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○○○號1 樓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○○號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慈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