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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遠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上訴人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53, 08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241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 上訴理由,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慈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