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0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東王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傅遠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
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上訴人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53,
08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241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
上訴理由,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周慈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