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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315號 原   告 富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洋 被   告 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 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 第1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同區,有經濟部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6頁);而綜觀原 告起訴狀內容及所附證物,亦未見本院有何其他特別審判籍 之依據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 顯有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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