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15號
原 告 富友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達洋
被 告 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東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
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
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
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同區,有經濟部公
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6頁);而綜觀原
告
起訴狀內容及所附證物,亦未見本院有何其他
特別審判籍
之依據,
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
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有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