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2號
反訴 原告 姚世偉
訴訟
代理人 朱容辰
律師
上列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安信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
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反訴部分之
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捌佰參拾肆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
萬參仟伍佰陸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周芳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