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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32號 反訴 原告 姚世偉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安信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捌佰參拾肆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 萬參仟伍佰陸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周芳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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