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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
107年度建字第325號 原 告 王燕珠 周家琪 共 同 被 告 詹錦華 林宜弘 共 同 複 代理人 陳韻鸚 被 告 即物設計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、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 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 被告即物設計有限公司於109年4月22日具狀 聲請本院 再開辯論,因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,應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 爰依 首揭規定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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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