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3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保留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330號 原   告 市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煌 被   告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訴訟代理人 林順發       劉農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 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貳仟陸佰參拾壹元,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 行。 事實及理由 甲、程序方面: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兩造所訂工程合約第25條,合 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本院卷第29頁),故本院就本 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。 乙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市帆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3月間與 被告偉銓營造有限公司簽訂工程合約(下稱系爭契約),約 定由原告承攬被告承攬之「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公共 工程(第一期)(續)─道路照明及號誌電機工程」(下稱 系爭工程)。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2、4項約定,系爭工程每 月估驗1次,於估驗合格後甲方(即被告)應給付估驗款的 百分之90,餘百分之10為工程保留款,及全部工程經甲方及 業主(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)依第16條正式驗收 合格後,由乙方(即原告)依據第18條出具工程保固書,及 由工程保留款中扣百分之3作為保固保證金,甲方給付乙方 剩餘之百分之7工程保留款,工程保留款為45天期票。查系 爭工程經被告、業主驗收合格,原告並依被告提供之估驗計 價單上載金額開立百分之7工程保留款即1,042,631元之發票 給被告;被告拖延付款,原告於107年6月27日以台中路郵 局000186號存證信函催告其履行,被告則以台南金華郵局00 0000號存證信函函請原告當面協商,被告於洽談時,欲交 付票載發票日為108年1月份之支票1張予原告,顯已違反系 爭契約約定,原告拒絕收受。為此,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、第3項規定,提起本訴。並聲明 :1、被告應給付原告1,042,631元,及自107年7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2、願供擔保,請准 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抗辯以:系爭工程原是長鴻營造承包,後來長鴻營造 財務出狀況,新工處即找被告來承接。對於原告請求金額沒 有意見。願意開立支票清償,但票期太長,原告不同意,希 望被告不要請求利息等語。 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列之事實,業據提出工程合約、估驗計價 單、統一發票、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(見 本院卷第19至46頁),被告就所積欠原告主張之款項及金 額額度一事,亦不爭執(見本院卷第98頁),故原告主張之 事實,信為真。再按,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債權 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 遲延責任;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 遲延責任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、第 3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原告曾於107年6月 27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函到7日內給付,並於107年6月 28日送達被告等情,有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 證(見本院卷第41至46頁),而被告今未為給付,是依據 前開規定,被告自107年7月5日起,負遲延責任。從而,原 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,042,631元,及 自107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 之。 四、本件事證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、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 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俊宏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