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46號
原 告 宇寬開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宗杰
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
律師
被 告 吉騰連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德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得以文書之方式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
,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此觀民事訴訟
法第24條之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被告吉騰連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「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10樓之2」,
惟依原告所提出
兩造間之工程合約書已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
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
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
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