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359號
原 告 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侯王淑昭
訴訟代理人 呂進仁
被 告 翔威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並淵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
2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玖萬陸仟零捌拾伍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准由其
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
承攬訴外人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包之「
新莊副都心大樓新建案」( 下稱新莊建案) 及「延平南路大
樓新建案」( 下稱延南建案) 營造工程,並將其中鋼結構工
程部分分包予原告施作,與原告分別簽訂合約一(合約編號
:104k01-03)及合約二(合約編號:104k03-01)之工程
承攬
契約書( 下稱
系爭2 工程契約) ,原告承作之
上開鋼構工程
均已完工,然被告就新莊建案尚有438 萬310 元工程尾款未
給付;另延南建案仍有1,201 萬5,775 元未付,屢經原告催
討無效,爰依系爭2 工程契約及
民法第490 條規定起訴請求
,
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
或陳述。
四、
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「新莊副
都心大樓新建案」(合約編號:104k01-03)及「延平南路大
樓新建案」(合約編號:104k03-01)工程承攬契約書、臺灣
票據交換所(
退票) 票信查詢結果之網路資料、延南建案17
,80 萬0,005 元請款發票、新莊建案保固
切結書、新莊建案
第1 至9 期之工程款請款明細及全部9 期之請款發票9 紙、
新莊建案第10期保留請款單影本等件為證( 見
支付命令卷第
9-34頁,本院卷第75-99 頁) ,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
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本院審酌原告
所提證據,
堪認其主張為真實。是原告依系爭2 工程契約及
民法第490 條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,
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即107 年5 月29日( 見支付命令卷第
47頁) 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
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周芳安